多乐斗地主游戏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加强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的通知
来源:多乐斗地主游戏大厅 发布时间:2026-07-22 0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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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实验区党工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参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干部人事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
(一)坚持科学精简高效。各区属国企应依据主责主业、发展规划、业务规模、用人需求等客观要素,按照扁平、精简、协同、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企业管理岗位层级设置,推动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激发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控制管理层级。各区属国企管理岗位层级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层级。其中,一级企业的内设管理岗位设置:部门经理(正、副职)、主管(正、副职)和专员等管理层级;二级子企业的管理岗位设置:企业负责人(正、副职)、部门经理(正、副职)和专员等管理层级;三级子企业的管理岗位设置:企业负责人(正、副职)、部门经理和专员等管理层级(详见附件1)。
(三)优化岗位管理。各区属国企可根据子企业的业务规模等管理实际的需求,在部分二级子企业和三级子企业内设主管(专员级)岗位层级,其管理层级原则上与一级企业专员岗位层级相对应。纪检监察等其他管理岗位,各区属国企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设置相应管理层级。
(一)严把晋升任职条件。各区属国企及权属各级子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标准和原则,结合企业业务发展及岗位需求实际,科学设置各管理岗位的晋升任职资格及条件,突出品德、素质、能力、表现、业绩与岗位相匹配,做到市场认可、员工认可和企业认可相统一。
(二)规范晋升选拔程序。在企业内部选拔管理人员,一定要经过相应的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选拔任用程序。各区属国企党委应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报国资局备案。企业纪委对管理人员选拔进行全程监督。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其他方式来进行的,相关方案需经一级企业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过程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探索试行差额考察机制,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
(三)创新晋升选拔方式。各区属国企要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之间的竞争需要的晋升选拔机制,按照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市场化方式,探索形成符合企业实际和队伍成长特点的晋升选拔方法,努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原则上每年度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的管理人员人数占比不能低于30%。
(四)畅通晋升选拔渠道。各区属国企应畅通集团本部、二级子企业、三级子企业各层级管理人员的晋升选拔及双向流动通道,确保企业管理人员的流动与成长渠道畅通有序,鼓励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向子企业、关键岗位流动成长。
晋升一级企业部门副经理、二级子企业负责人副职、三级子企业负责人正职等区属国企中层副职岗位的,应有不少于4年的中层副职以下岗位的任职经历(含国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并在本企业主管层级任职不少于1年(不含试用期);晋升一级企业部门经理、二级子企业负责人正职等区属国企中层正职岗位的,应在中层副职及以上岗位层级任职不少于2年。中层副职以下岗位晋升规则,由企业自主研究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五)规范跨集团流动。各区属国企之间的员工跨集团调整,原则上按平级管理,具备参与晋升上一层级条件要求的,应在调整后的岗位上考察不少于半年,方可按规定参与岗位晋升。员工在跨企业调整岗位后,晋升时原国有机关企事业同层级岗位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一)鼓励企业员工担责作为。对在企业困难时刻主动请缨、关键时刻从容应对、艰难时刻带头指挥冲锋在前的企业员工,或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以及对企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企业员工,符合晋升条件时,各区属国企应优先予以选拔使用。
(二)加大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和选拔力度。各区属国企要完善各类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教育培训晋升机制,畅通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向流动和综合培养的发展通道,根据公司实际,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晋升管理体系。
1.对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职业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员工,且具有国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入职本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不含试用期),符合企业岗位任职条件,可参与一级企业部门副经理或二级子企业负责人副职或三级企业负责人正职等岗位晋升、竞聘等方式的选拔;
2.对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职业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员工,且具有国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入职本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不含试用期),符合企业岗位任职条件,可参与一级企业部门经理或二级子企业负责人正职等技术岗位晋升、竞聘等方式的选拔。
(三)强化管理人员多岗位跟班锻炼。各区属国企要按照上级组织部门、区国资局部署要求,积极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多岗位跟班锻炼机会,有计划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到国资监管部门、村(社区)驻村任职等有关部门跟班锻炼,也应有计划推进集团本部与子企业之间、各子企业之间的交流轮岗工作,丰富管理人员履职经验。对拟晋升至一级企业部门经理(正、副职)、二级子企业负责人(正、副职)和三级子企业负责人(正职)岗位的,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先考虑晋升有相关区直部门跟班锻炼经历的干部。
(四)严格限制破格晋升。除区党群工作部、区国资局组织竞聘外,各区属国企应严格执行相关组织人事纪律,按层级逐级晋升,不得越管理岗位层级进行破格晋升。主管级以下岗位管理人员获得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以上表彰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晋升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可缩短半年。
(一)推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各区属国企应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需求的全员绩效管理制度,推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以工作业绩为主要定量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与各岗位相匹配的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业绩贡献,有效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对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经营业绩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业绩考核不达标、违规经营投资或违法违纪的企业管理人员制订调整退出机制,落实末等淘汰机制,原则上每年度末等调整或不胜任退出的管理人员人数占比不能低于2.5%,切实解决管理人员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为持续增强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提供长效机制。
1.企业管理人员的“下”。各区属国企对管理人员符合“下”的情形(详见附件2),原则上免去或解除管理职务、从高层级管理岗位调整至低层级管理岗位,包括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
2.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各区属国企对管理人员符合“出”的情形(详见附件2),原则上要离开管理人员岗位,并自动或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到龄退休、主动辞职、辞退等。
3.管理人员的退出程序。各区属国企管理人员除到龄退休、主动辞职等正常退出形式外,其它“下”和“出”的情形一般按照程序进行。
1.管理人员退出管理岗位的应扣除相应的岗位薪酬(含基础性工资和效益性工资),暂时保留薪级待遇。重新安排岗位的,薪酬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2.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的,除按照本通知履行相应的退出程序和扣除岗位薪酬外,同时应根据《关于给予所出资企业受处分或受处理人员相应减(扣)发绩效薪酬的指导意见(试行)》(岚国资委〔2021〕14号)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减(扣)发绩效薪酬。
3.由于健康、家庭等原因,本人主动退出管理岗位的人员,恢复健康、家庭问题解决后,具备继续履职条件且企业内部有相应管理岗位时,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参照原任职务管理层级予以安排。
4.被退出后的企业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能重新选拔任用。重新选拔任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间隔,且新任用的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高于原岗位管理层级。
5.各区属国企在研究曾受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管理人员影响期满后或曾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人员重新任用时,应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一)完善制度建设。本通知适用于各区属国企及权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各区属国企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梳理内设部门及权属各级子企业员工管理层级,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通知,进一步研究修订本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管理办法,明确所出资企业与权属各级子企业的员工管理层级、人事管理权限、晋升与退出条件等。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区属国企在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做处理。区国资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企业不断强化结果运用,做好优秀管理人员交流工作,激发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人才队伍优化推动国有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对工作不力的,根据详细情况,严格追究企业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国资局原《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指导意见》(岚国资委〔2022〕18号)同时废止,已印发的干部人事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7)违反中央、省、实验区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廉洁从业和问责等相关规定的;
(2)企业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在未获批准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④因所在企业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岗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的安排的;
(1)启动调查。各区属国企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管理人员“下”和“出”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查程序。
(2)调查核实。各区属国企党委成立调查组,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对企业管理人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3)提出调整建议。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提出调整建议前,应与管理人员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4)组织决定。各区属国企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5)反馈。各区属国企党委负责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有一定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做好思想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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